正在加載......
無標題文件
 
HOME聯絡我們登入註冊
 
X
 
會員帳號 :
會員密碼 :
忘記密碼    加入會員
 
   關於本會
   
 

0工會宗旨、章程

 
台北市鐘錶眼鏡業職業工會章程

民國四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定

民國六十三年五月九日第一次修訂

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訂

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七日第三次修訂

民國七十六年二月十三日第四次修訂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五次修訂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第六次修訂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七次修訂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第八次修訂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九次修訂

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第十次修訂

民國一○○年七月十二日第十一次修訂

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第十二次修訂

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五日第十三次修訂

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第十四次修訂

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第十五次修訂

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日第十六次修訂

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次修訂

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第十八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暨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鐘錶眼鏡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能、發展會員福利及改善會員生活,進而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九號四樓之八,分區增設聯絡處。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

一、團體協約法之締結、修正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會員就業之輔導,會員就業之媒合,人力資源之派遣。

七、會員職業證照之認證、專業技能之檢定、專業工作之證明。

八、職業訓練之舉辦,分養成訓練、職前訓練、失業訓練、在職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練、殘障者職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及產學訓合作訓練、就業服務訓練

九、會員休閒、旅遊、康樂、養生、講座、講習事項之舉辦。

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會員權益之保障。

十一、會員勞保業務之代辦。

十二、會員全民健保及會員眷屬健保業務之代辦。

十三、會員互助、團保、醫療及各項給付之辦理。

十四、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或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五、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六、出版刊物之發行以及圖書館、托兒所、托老所之設置

十七、其他合於第三條所揭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十八、推動與承辦勞工有關之經濟、文化、教育、職訓、社會照顧、老年福利及銀髮族訓練等事項並承接政府委辦或與民間機關團體合辦等相關活動。

十九、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市從事鐘錶、眼鏡業工作之勞工,均應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勞工加入本會者,應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第七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並發給會員證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退會時,須於退會前一個月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第九條:一、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連續六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視為出會。

二、收費辦法:會費及各種保費每次須收三個月,等於季繳的方式,每次月初收費(若有其他原因請洽會務人員辦理,或者視同欠費處理)。

第十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榮譽會員不具以上權力。

第十一條:會員除名或出會,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

第十三條: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利。

如擔任理、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其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之任期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惟當屆會員代表之任期必須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悉依本會所訂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十六條:本會各項通知函依會員登記之戶籍或通信住址為準,如會員變更戶籍或通信住址應主動於戶籍或通信住址變更後十五內請至工會變更,否則本會所寄之任何郵件視同送達。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十九人、候補理事六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織理事及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已滿二十歲以上之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理事、監事名額若變更時應由當屆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提請當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於次屆會期實施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人。常務理事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副理事長一人人,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就理事中遴派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事會召集人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二十條:工會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任期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其所遺任期在工會章程所訂任期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於出缺之日九十日內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未滿之任期。所遺任期未達工會章程所訂任期四分之一者,應自理事或監事中推選職務代理人。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若變更時應由當屆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提請當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於下屆會期實施之

二十一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本會附設中心機構暨協助本會任務如下:

一、附設勞工教育中心:設主任一人、秘書一人,理事長提名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秘書長指導

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會員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促進之研擬;會員勞工教育及有關會員休閒、旅遊、康樂、養生、講座、講習事項之舉辦;出版刊物之發行;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二、附設職業訓練中心:設主任一人、秘書一人,理事長提名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秘書長指導

辦理會員職業證照之認證、專業技能之檢定、專業工作之證明;會員職業訓練之舉辦,分養成訓練、職前訓練、失業訓練、在職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練、殘障者職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及產學訓合作訓練、就業服務訓練

三、附設就業服務中心:設主任一人、秘書一人,理事長提名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秘書長指導

辦理會員從業人員之工作權利認證及發照;辦理會員就業之協助、輔導及媒合,人力資源之派遣。

二十三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事項。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事項。

十、本業勞工之勞動條件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措經費及編製預()算。

五、處理本會會務。

六、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處理會員勞、健保爭議事項。

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十一、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擬訂重要工作方針供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職權如左:

一、執行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對外代表工會。

三、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四、擔任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主席。

五、綜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議、常務監事會議之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及常務監事會議。

三、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五章會議

第 三十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三十一條: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

召集人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三十二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第廿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六章經費

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200元。

二、經常會費,

1.  經常會費,會員每月勞保投保薪資30,000()以下,每人每月150元;會員每月勞保投保薪資40,000()以下,每人每月200元;會員每月勞保投保薪資45,000()以下,每人每月250元;會員每月勞保投保薪資50,000()以下,每人每月300元。

2.  只加入會員,每人每月100元,退休退保後投保職業災害、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每人每月150元。

3. 年費800元會費的會員為榮譽會員。

三、互助金,每人每月10元。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舉辦事業之利益。

六、委託收入。

七、捐款。

八、政府補助。

九、其他收入。

三十條: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提付審查,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三十條: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三十條: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七章保護

三十八條: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行為。

 

第八章附則

三十九條:本會各種議事規則、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 四十 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gotop